2008年9月8日

皇后的貞操

看到這個標題,大概猜得到我想談司法。

我不是學法律的,也不是學司法的,更不是學刑偵的,所以我也談不了什麼高深的學問,我只是分享我個人的一點想法而已。主要是因為看了《淺談外星人的存在意義》這篇文章以後,有所感觸。

「『宇宙這麼大 怎麼可能只有地球上的這些生物』

上面這句話只是假設,甚至連理論稱不上

一個理論,必須要由數十至數百位科學家長時間研究,實驗,辯論,和確認後才產生的,您的這句[宇宙很大]是事實沒錯,但絕對缺乏其他證據支持

您可能會認為,我大概是某些鐵齒的人,科學家也只是一些石頭腦袋的老頭,然而我要說的是,科學家[的確]能夠相信不尋常的事物

但越不尋常的事物,就越需要扎實的證據」

我覺得,司法也是如此。

也許,全世界的人都相信有外星人,但是沒有確實的證據,我們就不能確實地說一定有外星人。我們可以接受假說,但我們只相信證據;也許全國都覺得某人有罪,但是只要沒有證據,這個某人還是可以逍遙法外......

犯罪的人,不接受司法的制裁,仍能逍遙法外,這個社會還有公理嗎?

很無法接受,是嗎?

這樣的司法制度,正是為了防止冤獄的發生,「寧願錯放,不願錯殺!」

我們換個角度來思考:如果今天我沒有犯罪,而檢警卻查到我身上。證據不足(當然,因為我根本沒做),但是媒體未審先判(很正常,媒體就是要新聞性),而整個輿論都認為我有罪,這時,如果你是檢查官,你會如何辦我呢?如果你是法官,你又會如何判我呢?

我們再換個角度來看:如果今天被冤枉的是你,而我是法官或檢查官,你會希望我如何判你呢?

這樣大家也許就能理解,為什麼我們的司法要使用「無罪推定」了吧?如果當年司法獨立,且使用無罪推定,也許岳飛、袁崇煥都可以免除一死吧?